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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沈阳与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沈阳,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815号原告:李沈阳。委托代理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296985。被告:王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沈阳诉被告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沈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沈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沈阳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