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沈阳与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沈阳,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815号原告:李沈阳。委托代理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296985。被告:王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沈阳诉被告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沈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沈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沈阳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