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徐秀艳申请执行高玉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艳,高玉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徐秀艳,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宋杖子镇北沟村四组。被执行人:高玉茹,女,1963年2月27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宋杖子镇北沟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艳与被执行人高玉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凌源市人民法院(2015)凌执字第13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