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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海军、杨超英等与李燕、王昌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杨超英,李燕,王昌泉,黄永荣,黄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2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超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昌泉,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永荣,男,壮族。被执行人黄琳,女,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王昌泉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6号凤岭春天21号楼21-121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