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杨明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杨明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27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海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喜娟,该中心职员。被告杨明利,男,48岁,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杨明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交清费用,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