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明鑫与李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鑫,李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鑫,男,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文广,男,汉族,市民。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内0403执5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文广在赤峰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及奖金等一切收入予以全额扣留,现因被执行人李文广自动履行义务,偿还欠款。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广的工资及奖金等一切收入的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广的工资及奖金等一切收入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