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家仁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胡思哲、董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仁,董睿,胡思哲,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刘家仁,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董睿,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胡思哲,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15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睿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董睿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董睿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四、查封被执行人董睿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五、查封执行人董睿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六、查封被执行人董睿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七、查封被执行人董睿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八、查封被执行人董睿名下位于二七区房产一套。九、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