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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温泰与南关区鼎源堂参茸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泰,南关区鼎源堂参茸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字第999号原告温泰,男,199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南关区鼎源堂参茸商行,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1210号。法定代表人毕慧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泰与被告南关区鼎源堂参茸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泰于2016年0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