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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与陈银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陈银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720号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钧伟。委托代理人邵文庆,男。委托代理人朱红霞,女。被告陈银珍,女,193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银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 雷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