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长春东宝波菲丽斯门窗有限公司申请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东宝波菲丽斯门窗有限公司,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东宝波菲丽斯门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