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奇方与刘贤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方,刘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刘奇方,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曹河乡朱庄行政村大刘庄。被执行人刘贤义,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曹河乡朱庄行政村大刘庄。本院在执行刘奇方申请执行刘贤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