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宗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163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宗秀,公司职员。本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杨宗秀罚金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1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宗秀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未发现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现25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1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