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玄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黄怡文与被申请人詹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怡文,詹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怡文,女,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詹娟,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怡文因与被申请人詹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怡文与詹娟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王翔飞审 判 员  李新庄代理审判员  孔亚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