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骆某与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终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镇,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孝飞,兰溪市联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骆某为与被上诉人诸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镇、被上诉人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孝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骆某诉称,2011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经金华电视台“今天我相亲栏目”相识。同年6月,被告以手机坏了为由要求原告购买苹果手机一部,价值7000元,从2011年6月到2012年6月6日,被告以各种理由从原告取得人民币361555元(不包括购车各项费用)。××××年××月,被告提出要为其购买奥迪轿车,原告因被告没结婚未同意。为登记结婚,被告收彩礼28800元,××××年××月××日,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2012年5月28日,原告通过按揭还款方式为被告购买奥迪车一辆,首付车款193000元,车辆购置税40247元,车辆保险费14604.71元,贷款299000元。按揭还款46400元。(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信用卡透支款257472.36元及利息滞纳金28733.90元由原告承担支付,原告已支付210000元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酒席,但在办理结婚酒席当晚,被告手机关机。之后,被告与原告没有夫妻共同生活。2012年8月后,原告无法联系被告。2015年9月3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013年由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被告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及判决书已做出认定。原告认为,被告以结婚为由,不断向原告索取财物,登记结婚后,被告并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没有尽到相互照顾,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义务。被告不断索取财物的行为,给原告生活造成困难,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被告应返还索取的财物人民币894606.71元。同时,被告与原告虽结婚登记,但被告结婚后就离家出走,未共同生活,存在冷暴力及遗弃原告的行为,故原告根据《婚姻法》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894606.71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00000元,以上1、2项合计994606.7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诸某辩称,1.原、被告于2011年认识,系双方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及6月7日举行婚宴。举行婚宴的时候双方都是参与其中,不存在无法联系的事实。双方婚后一直是共同生活,且双方关系比较正常,被告因结婚怀孕。由于原告婚后心态过高,对被告缺乏应有的尊重,在明知被告人在哪里及有联系的情况下起诉离婚,致使被告对原告失去信心,于2015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并判决离婚。2.原告诉状中称婚前婚后被告多次欠债务与事实不符。价值7000元的手机被告对具体金额不清楚,但该手机是原告在被告没有任何表示的时候赠与的,361555元对具体金额被告也不清楚,但是该款项包含结婚时的婚宴、婚纱拍摄及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共同生活的开支包含生活费、添置家用品及衣物的生活开支,双方结婚后生活性的开支都是由被告操办,金钱双方是互动的,不存在原告单方支出的情况。婚宴的举行所有红包都是由原告本人收取。关于奥迪车是双方共同购置,虽然以原告银行卡付出,原告银行卡也有被告现金给付的份额,按揭也是被告还款,被告怀孕暂时没有经济收入,原告口头答应还款,但是没有及时还款,致使银行向被告催要,被告无奈下,经协商一直将奥迪车抵押给别人,因经济原因被告出国打工,被告将抵押的款项给原告还车贷,但原告一直拖欠,致使银行向法院起诉。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被法院扣划219427元。无论苹果手机、生活的开支还是奥迪车,被告都没有主动的向原告索取。生活开支方面原告贡献大于被告,但不能认定系被告索取。彩礼28800元被告是认可的,但符合结婚习惯,该金额不高且双方结婚,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本案中被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100000元赔偿款。3.关于共同财产部分,婚后添置的在原告处还有其他财产,另原告在2013年12月16日成立的金华市婺城区龙刚装饰材料厂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已归还219427元债务承担,在原告处的财产被告保留追索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判认定,2011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经金华电视台“今天我相亲栏目”相识。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了手机、钻戒等物品,并通过转帐或给付现金的方式给予被告部分款项予以生活开支。××××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28800元。2012年5月28日,双方共同购置奥迪车一辆,由原告支付首付车款193000元,车辆购置税40247元,车辆保险费14604.71元,车牌20000元,共计267851.71元。并为购买该车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贷款299000元,后原告归还46400元。后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原、被告共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257472.36元及利息滞纳金28733.90元。该款经法院分别向原、被告帐户予以划扣予以执行完毕。××××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酒席,原告为购买婚礼用品、拍婚纱照及办酒宴共计花费73509元。2013年6月9日,原告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2015年8月5日,被告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离婚,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骆某在双方结婚前对被告诸某赠送的礼物花费及现金等行为,根据双方当时交往状态,双方已是恋人关系,并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原告也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赠与财物是为了促成婚姻的成立,且双方对此也有所认识,原告赠与此类财物及现金系为增进感情而赠送,况且原、被告双方也已登记结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作出的赠与,故原告不得要求被告对婚前此类财物及现金的返还。对于28800元的彩礼,因系为结婚赠与的礼金,双方也已办理结婚登记,数额在当地也较为合理,故对原告要求返还礼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因办理结婚酒宴的相关支出,因系为双方结婚所用,双方也已登记结婚,不构成返还的情形,不予支持。对原告在婚内给付被告生活开支及为购买车辆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属婚前个人财产,应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合理处理行为,该些款项的使用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婚内支付的花费,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及婚后赠与的物品及支付的相关款项的请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其违背原告真实意思情形下作出的及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过,故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100000元,因缺乏相关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等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骆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7元(原告已预交,己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某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骆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未违背上诉人骆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婚前婚后财物给付错误。婚前被上诉人诸某以结婚手段不断向上诉人索要财物,且隐瞒其吸毒史,虽然结婚但又在外单独租住房子,2012年8月更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国,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是故意不与上诉人共同生活。上诉人给付财物是为了能够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建造完美的家庭。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上诉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对于其婚前婚后给付的财物被上诉人应当返还。原审法院认定购车款系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而购车时间是2012年5月28日,而这之前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索要财物,且其有赌博、吸毒恶习,从时间、事实上均证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上诉人个人的存款购买的车辆。上诉人是外来务工人员,为了能得到美满的婚姻,对于对方的要求从不拒绝,所有的积蓄用来博取对方的好感,甚至为此借外债,但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想与上诉人共同生活,建造美满家庭的愿望,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要财物,被上诉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已给上诉人造成生活困难,应予以返还。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诸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不存在主动索取财物的事实,而且被上诉人也没有吸毒、赌博的恶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证据。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调取了(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149号案件的执行材料二份,证明本案奥迪车的银行信用卡透支款由法院从骆某的银行账号扣划了174169.32元,余款从诸某的银行卡中扣划,并已执行完毕。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骆某与诸某婚后共有财产为贷款购买的奥迪车一辆。后因双方未及时支付贷款,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双方共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滞纳金。该款由原审法院从骆某的银行账号扣划174169.32元,余款从诸某的银行卡中扣划,并已执行完毕。根据诸某的陈述,奥迪车被其在2012年11月左右以23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车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骆某与诸某是通过相亲节目相识,之后双方经过了近一年的交往,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在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骆某对诸某有较大的财物赠与,该赠与行为确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但双方在××××年××月××日登记结婚,直至2015年9月30日才由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婚姻关系维系了三年多,结婚时间较长且有过共同生活。而双方为举办婚礼、结婚所支付的费用属于正常合理的支出,故骆某起诉认为诸某系借婚姻索取财物,要求返还婚前赠与的财物及婚宴等费用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返还财礼的相关规定。关于奥迪车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问题。虽然该车的首付款是从骆某的银行卡中支出,但系双方婚后购买,且登记在诸某名下,之后双方归还过部分车贷,而该车的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在被法院判决归还后,部分执行款项是从诸某的银行卡中划扣,故该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骆某上诉称奥迪车属其个人财产,诸某应全额返还购车款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该车已被诸某卖给他人,也无证据证明卖车款用于家庭支出或交付给了骆某,应视为该车被诸某擅自处理。故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诸某应将奥迪车的车款找补给骆某。对奥迪车的价款及分配,在遵循夫妻共同有财产分配原则外,本院结合双方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经济往来、婚后的婚姻状况、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由诸某支付骆某奥迪车找补款35万元。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二、由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骆某350000元;三、驳回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37元,由诸某负担640元,由骆某负担14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74元,由诸某负担1282元,由骆某负担299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代书 记员 曹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