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7郝庄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临清市金郝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16号原告王增,男,汉族,农民。被告临清市金郝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金郝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杜东平,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子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与被告临清市金郝庄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赵福利人民陪审员  朱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廉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