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区霭毅与卢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霭毅,卢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982号原告区霭毅,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卢炬辉,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区霭毅诉被告卢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邬青山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霭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3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同时立下借据确认借款的事实,并承诺2015年12月3日还款。随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不予理会,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卢炬辉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卢炬辉转账70000元。2015年11月3日,原告委托案外人何志均向被告卢炬辉转账100000元。2015年11月3日,被告卢炬辉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借到区霭毅借款180000元,承诺于2015年12月3日前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卢炬辉拖欠原告借款18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转账凭证、案外人何志均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借款之后,并未依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卢炬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区霭毅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