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142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新胜,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