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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142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新胜,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