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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丹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丹,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区域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榆树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看守所,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丹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建议,补充侦查结束后,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丹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以招揽龙丹乳业区域代理为由,隐瞒白山市已有经销商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某口头约定,由其做白山市的经销商。王某某先后在本市船营区昌茂花园楼下农村信用社给刘丹汇款人民币5万元,在船营区向阳市场附近刘丹家中交给刘丹现金人民币3万元,在船营区昌茂小区附近的建设银行给刘丹汇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交给刘丹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刘丹以返利的形式返还王某某人民币90600元。被告人刘丹于2014年3月至12月间,以招揽龙丹乳业区域代理为由,隐瞒蛟河、敦化两地已经有经销商的事实,用私刻的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崔某某签订经销合同,骗取崔某某人民币30万元。案发前,刘丹以返利的形式返还崔某某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刘丹于2014年4月至12月间,以招揽龙丹乳业区域代理为由,隐瞒舒兰、敦化两地已经有经销商的事实,用私刻的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侯某某签订经销合同,在本市船营区大东门建设银行骗取侯某某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刘丹以返利的形式返还侯某某人民币9万余元。被告人刘丹于2014年8月,在本市昌邑区天津街批发市场,虚构龙丹公司进行奶粉买二赠一促销活动,诱使被害人刘某某出钱参加该活动,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丹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在其已经调离吉林地区后,仍以在吉林地区合伙做奶粉批发获利为名,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203000元。被告人刘丹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以让被害人曾某某做舒兰、桦甸两地的经销商及合伙做奶粉生意收购白山市、通化市经销权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曾某某人民币52万元。综上,被告人刘丹于2013年至2014年12月间,在吉林市船营区、丰满区、昌邑区等地诈骗作案六起,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崔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尚某某、曾某某人民币115万余元,案发后,刘丹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丹的供述,并有被害人王某某、崔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尚某某、曾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在逃人员登记表、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欠条、调取证据清单、刘丹所辖区域全部汇款明细、劳动合同、刘丹工作简历、通知、经销合同、渠道秩序和价格管控协议书、2013年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龙丹奶粉营销费用承包合同、龙丹奶粉2013年返现奖励协议、授权书、情况说明、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报纸公告通知、印章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刘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刘某某、尚某某、曾某某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是借款。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丹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以招揽龙丹乳业区域代理为由,隐瞒白山市已有经销商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某口头约定,由其做白山市的经销商。王某某在本市船营区向刘丹汇款人民币7万元,交给刘丹现金人民币3万元,共计交给刘丹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刘丹以返利的形式返还王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刘丹于2014年3月至12月间,以招揽龙丹乳业区域代理为由,隐瞒蛟河、敦化两地已经有经销商的事实,用私刻的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崔某某签订经销合同,骗取崔某某人民币30万元。案发前,刘丹以返利的形式返还崔某某人民币157500余元。被告人刘丹于2014年4月至12月间,以招揽龙丹乳业区域代理为由,隐瞒舒兰、敦化两地已经有经销商的事实,用私刻的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侯某某签订经销合同,在本市船营区大东门建设银行骗取侯某某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刘丹以返利的形式返还侯某某人民币95460元。被告人刘丹于2014年8月,在本市昌邑区天津街批发市场,虚构龙丹公司进行奶粉买二赠一促销活动,诱使被害人刘某某出钱参加该活动,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丹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在其已经调离吉林地区后,仍以在吉林地区合伙做奶粉批发获利为名,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203000元。被告人刘丹于2014年2月至2014年10月间,共三次从曾某某处接受汇款共计人民币52万元。刘丹称其囤奶粉能够赚钱,52万元按照每月8.7%支付曾某某利息,共给付利息不到2万元。综上,被告人刘丹于2013年至2014年12月间,在吉林市共诈骗作案五起,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崔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尚某某人民币68万余元。案发后,刘丹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破案及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3月9日,被害人崔某某、王某某、尚某某、曾某某、刘某某一同报案,称2013年、2014年间刘丹以招揽龙丹乳业区域代理为由实施诈骗,3月10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对该案立案,4月1日将刘丹上网追逃。2015年4月15哈尔滨榆树派出所将正在出租屋内睡觉刘丹成功抓获。船营分局于4月23日将刘丹解回吉林,经讯问,刘丹供述其诈骗崔某某的犯罪事实。5月5日,侯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5月5日下午,民警提讯刘丹,刘丹供述了其诈骗王某某、尚某某、曾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的犯罪事实。2、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的情况。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丹曾经外逃的情况。4、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丹于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23日羁押于该所。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丹的身份情况。6、劳动合同书证实刘丹系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7、借条证实被告人刘丹收取尚某某、曾某某钱款的情况。8、曾某某银行流水及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其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及存取款情况。9、刘丹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丹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包括其向被害人返现情况及收取被害人汇款的情况。10、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龙丹公司没有给予被告人刘丹私自开发经销商或二级代理的权利,刘丹个人作为公司员工不可以私自收取客户账款,不可以以公司名义做任何市场活动(买赠促销等)。11、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个人储蓄凭证证实刘某某曾向刘丹汇款的情况。12、生活报刊登的通知证实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发出通知,与刘丹解除劳动合同。13、存款凭条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向刘丹汇款的情况。14、侯某某转账凭条证实其向刘丹转账的情况。15、经销合同、渠道秩序和价格管控协议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刘丹与被害人侯某某签订虚假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16、证人刘某某证实,我是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办事处(原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内勤。刘丹原是我们公司舒兰、延吉、通化、白山、敦化地区的区域经理。主管协调下设经销商、保证市场保有量、传达总公司的政策、监督经销商窜货。2014年11月刘丹调到江苏省,刘丹有雇佣合同,都在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保存。刘丹有权利发展他辖区内的下级经销商发展业务。刘丹管辖的舒兰、延吉、通化、白山、敦化这五个一级经销商分别是延吉:亲亲宝贝孕婴店,店主陈某某;舒兰:银兴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店主范某某;通化:吉安市春鹏商贸有限公司,店主孙某某;白山:新聚源商贸行,店主徐某某;敦化:婴之谷孕婴店,店主于某某。2014年6月左右,龙丹公司没有推出买二赠一还有百分之五的返利的活动。2014年12月我公司张某某确实经营过“宝贝与我”的奶粉,是张某某自己联系品牌,让各个区域经理帮忙卖的。经销商2014年1月-7月是直接汇到公司账户,8月-12月是汇到我们负责人张某某妻子刘某某账号。这些钱是经销商汇的还是刘丹汇的我确定不了。原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不知道哪去了,现在只有原来加盖的其他文件上的公章样式,这些年一直使用这个公章。原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财务专用章,只用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一个公章。17、证人曾某某证实,我给刘丹共汇款四次,2014年2月12日给刘丹17万元,2014年7月21日给刘丹20万元,2014年10月20日给刘丹15万元,合计52万元。2014年2月12日前我和刘丹有经济往来,刘丹合计向我借款50万元,那些都陆续还给我了,2014年10月20之后我给刘丹5万元钱,是刘丹要送礼的。2014年2月后的这52万元,刘丹和我说他要在龙丹公司压货,龙丹公司在白城市新建了一个厂区,新出的奶粉市场卖的好,压货能赚钱。这52万刘丹答应给我月8.7%的利息,这钱给了我三个月的利息,一共不到2万元。刘丹以招揽区域代理、经销商的名义和我借钱都是2014年2月之前的事情,向我借50万,花了两年左右,支付利息六至七万元。刘丹刚开始没有向我承诺让我出钱和他合伙做龙丹奶粉的生意,直到2014年12月左右,刘丹没给我钱,我要钱的时候,刘丹说他在江苏做代理,我们俩一起做,挣钱一人一半,我还去江苏看了,刘丹确实在江苏做代理,我就相信了,没继续要钱。18、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和刘丹是2008年在玩网络游戏的时候认识的,2013年8月份的一天,刘丹和我说他在蛟河和白山市有一个卖奶粉的区域代理空缺,问我干不干,我问他干这两个地方需要多少钱,他告诉白山市10万,蛟河市5万。他知道我没有钱,问我房子能不能贷款,我说不能,之后我说借钱干白山市的,蛟河市的不干了。之后我就张罗借钱,第三天,他给我打电话说要我交保证金5万元,我第二天在船营区昌茂小区楼下用我的农村信用社卡往刘丹名下卡里面打的钱。之后他拖到2014年1月份,给我打电话说交5万元的货款,我先给他现金3万元送到他暂住的向阳市场的家,第三天我在船营区昌茂附近的建设银行用现金往刘丹的建行卡打的2万元,之后我就问他合同的事情和相关的手续,他说这些你不用管,你用我的手续干,合同都替你签完了,每月的费用是2万元,拿出一万元给代理商替你做市场,剩下1万是我挣的钱,告诉我每月25号至28号给我1万元钱。他从2月份开始连着两个月给我25000元,5000元钱是我管他多要的,3月份开始一直拖欠,这期间刘丹不定额一直到10月份给我总共1万元钱,从2014年10月份起我就联系不到刘丹了。根据银行流水刘丹向我打了10万余元,其中他返利给我的是七万余元,去年七八月份刘丹管我借2万元钱,这钱是我和我岳母借的,我怕刘丹不还,我就说是我借的高利贷,我还借给他一万元,是我把卡给他,他自己去取的,所以他给我汇的钱不都是返利。19、被害人崔某某陈述:我是通过我表弟王某某认识的刘丹,介绍时说刘丹是在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区的经理,刘丹说现在正在招龙丹乳业公司各地的代理,我表弟王某某也买了白山地区的代理权,还剩下蛟河和敦化的代理权问我要不要。我问表弟王某某,他确实买了白山地区的代理权,所以我跟刘丹详细洽谈了代理的各项事宜。刘丹说,每一个地点得交防串货保证金十万元,我要是代理蛟河和敦化两地需要交20万元的保证金。我跟刘丹签订完合同后在高新区乐天玛特一楼我的服装店内交给刘丹现金二十万元。这是2014年4月份的事,2014年9月份我在船营区昌茂花园楼下农村信用社又给刘丹汇了十万元货款,汇到他的账号上。2014年9月和10月刘丹每月给我汇25600元,一共汇给我51200元,11月份之后就找不到人了,后期联系上了也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我确定我和刘丹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假的,我往龙丹乳业打电话核实过,公司说蛟河和敦化的代理商不是我,也没有收取防止串货保证金。刘丹给我返利了七个月,共计是157500元左右。20、被害人侯某某陈述:刘丹以招揽龙丹乳业舒兰、桦甸区域代理为由,让我缴纳贷款、防串货保证金各十万元,共计二十万元。我是通过朋友王某某认识的刘丹。2014年3月初刘丹找到我说,舒兰、桦甸的区域代理袁某某不干了,这两个地方现在空着呢,公司正在招人,问我干不干,同时刘丹和我说了公司的政策,两个地区投入货款、防串货保证金各十万元,合计二十万元,每个月能返还我利润两万元。当时我持怀疑态度,我问刘丹这么好的事情怎么不自己干,分明是在捡钱,刘丹和我说,公司有政策,本人不能参与,如果我当区域代理,所有的事情他帮我处理,每月我给他两千元的好处费。刘丹和我签订了四样合同,在合同中,我是乙方,刘丹代表的甲方是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有加盖公章,签完合同把合同给刘丹了,过了大约一个月,刘丹把我那份合同给我,我发现已经盖了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是合同有很多空项没有填写,刘丹说正在找人帮我争取最大利益。签合同之后我什么都没有做,刘丹说他帮我经营,期间我多次主张说到我代理的区域看看,都被刘丹以各种理由推辞,我就没去上。2014年5月开始,刘丹返给我合计95460元。2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2007年认识刘丹,他是黑龙江省龙丹奶粉在吉林地区销售的区域经理,吉林地区有经销商,刘丹是厂家代表。当时刘丹领着经销商到我家推销龙丹奶粉。我销售龙丹奶粉和刘丹不发生业务往来,经销商给我奶粉,我给经销商现金。第一次是2014年刘丹到天津街批发市场,找到我说龙丹公司现在有活动,可以买二送一,另外还有5%的返利,但是必须先预付现金,我同意了,在我的商店我给刘丹6万元现金,之后我缺钱拿回来一万,刘丹答应我一个月后给我奶粉,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奶粉。第二笔是2014年8月19日,刘丹跟我说,公司的活动买二送一最后一个月了,让我先把货物买下来,然后他帮我卖。让我买20万元的货,这样我就有10万元的钱可以挣,他要5万元,我挣5万元。所以我在解放大路与天津街交叉路口的吉林环城商业银行,向刘丹的卡存了20万元,到现在奶粉也没有给我。第三笔在2014年12月下旬,刘丹说他和省区域经理张某某合作经营一个叫宝贝与我的奶粉,我可以直接从他那里进货,把钱给他。就这样,我从建行的手机银行给刘丹转账4343元钱,到现在奶粉没有给我。第四笔是刘丹从2014年8月1日至12月份,刘丹陆续从我商店拿走奶粉和现金合计17202元,具体是什么奶粉我有账目。22、被害人尚某某陈述,我被刘丹骗了。刘丹最开始在微信上和我聊的,我们是同学,后来我来的吉林市,我与刘丹在满族八大碗饭店又聊的,之后刘丹带我在吉林市和蛟河看的市场,最后我是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信用社和农行汇的款。他说是龙丹乳业吉林市的区域代理,现在有工作便利,能压货赚钱,让我和他合伙,我出钱刘丹出人际关系,投入200000元人民币,每月赚80000元人民币,我俩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赚40000元人民币。第一次汇款是2014年12月4日在绥芬河市农村商业银行,向刘丹信用社账户汇款150000元人民币,当时我操作失误汇多了,我给刘丹打电话,刘丹当即给我转回来300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4年12月11日,我在绥芬河市农业银行向刘丹农行账户汇款60000元人民币。第三次我让我朋友李某某在绥芬河市农村商业银行,向刘丹信用社账户汇款23000元人民币。这些都是刘丹向我要的压货钱。总计给刘丹汇了203000元人民币。23、被告人刘丹供述,我于2014年4月初,在吉林市船营区向阳市场洮南小区六号楼(单元记不清了)四楼右门,以招揽敦化和蛟河区域代理的方式收受崔某某货款和防窜货抵押金三十万元人民币。其中货款二十万、防窜货抵押金十万。都是崔某某汇到我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尾号273)。我承诺崔某某每月返还他25800元人民币。我与崔某某签订协议了,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公章我自己私自刻制的(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我有发展区域代理、并独自与区域代理签订合同的权利,我按照约定返还崔某某每月25800元人民币,返还了崔某某7个月,每月25800元。我都是用汇款的方式,汇到崔某某农村信用社的卡里,有两三个月我让龙丹公司长春内勤把欠我的钱直接转到崔某某的卡里。崔某某给我的三十万除了返还崔某某的部分其余的被我消费了。我也对侯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2014年4月左右,在船营区大东门建设银行,是和骗崔某某同样的方式,以招揽龙丹乳业区域代理为由,骗取侯某某货款二十万元人民币,我是通过王某某认识的侯某某,侯某某看王某某和我一起做奶粉生意挣到钱了,要求同我一起合作,我声称把舒兰、桦甸的区域代理交给侯某某做,侯某某投资二十万,所有一切经营工作由我运作,每月返还侯某某两万元人民币,签订的合同加盖我私刻的长春黑乳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我返还侯某某大约十万元人民币左右,有汇款的,有给现金的,具体的我记不清了。我还骗过王某某,我说把白山和抚松的区域代理交给王某某做,投入十万元人民币,每个月返还王某某利润一万多元(大致一万至一万五不等),王某某什么也不用做,我经营分给王某某利润,我骗了王某某十万元人民币。我和王某某没有签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的,我没有按照龙丹公司规定让王某某代理白山和抚松,我当时手里缺少流动资金,所以骗取王某某的钱周转。我返还了王某某九万四千元左右。我还骗过刘某某,我骗了他二十万元人民币,2014年8-9月份,龙丹公司有买一送一的活动,前提是买三十万的货,我手头没有钱,我就想到了刘某某,我去昌邑区天津街刘某某经营的刘玲奶粉店找的他,我和他说公司有买二送一的活动,我现在找到了十万元的投资,还缺二十万,问他能不能做,他说做不了那么多,最多能买三、五万的货,但是他说,如果我有销路,他可以出二十万。之前我是想把机会给刘某某,他赚钱能给我分些,但是他说他卖不了那么多货,却能拿出二十万,我临时起意,想骗刘某某。我和他说,让他拿二十万,他卖不完的货我来卖,大约能赚十万元,赚钱后我们一人一半,我分他五万元利润。刘某某把钱汇到我信用社的卡里面,他给我的钱我全部汇给长春黑乳有限公司参加活动了,收款人是张某某媳妇的名,姓刘,具体记不清了,我没有按照约定给刘某某本金与利润。我还骗了尚某某二十万元,我和尚某某说我卖奶粉挣钱,十万元钱能赚两万,现在我用二十万,每月赚四万元,我要尚某某和我一起合作,他出钱,我经营,我俩利润一人一半,每月每人二万元钱。尚某某的钱是汇到我信用社和农行的卡里,共计二十万。尚某某的钱都被我挥霍了,没有用到公司的奶粉经营。曾某某是我舅舅,我先在我舅那里借了三十万,后来又借了二十万,最后借十万,我还他五万,总共是五十五万,都是2013年7月到2015年1月间的事情,记不清了。后来我舅和我说,我能帮助袁某某赚钱,怎么就不能帮他,我说和他算算账,再研究研究能给分多少,没等算完呢,我就被抓了,我躲着他因为我欠他的钱,他脾气不好。他的钱我三十万用来进货挣钱了,都零花了,后来二十五万别人返利零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招募区域代理、公司奶粉买二增一促销活动、“压货”等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刘丹诈骗曾某某的犯罪事实,因曾某某及被告人刘丹均证实该指控的52万系双方借贷,故该笔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丹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丹提出的其和刘某某、尚某某是借款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丹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刘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4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30000元,返还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42500元,返还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10454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0元,返还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20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代理审判员  尹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