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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学理诉被告王云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亳州成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理,王云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成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010-1号原告王学理,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云强,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16号全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182921-1。法定代表人张尔康,董事长。被告亳州成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同济万象城。组织机构代码:06524647-4。法定代表人董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理诉被告王云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亳州成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理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云强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皖KBM5**)予以查封。并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云强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皖KBM5**)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