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岑春裕与陈楚亮、林超芬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楚亮,岑春裕,林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楚亮,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阳,身份证号码×××243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春裕,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0415。原审被告林超芬,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阳,身份证号码×××2449。上诉人陈楚亮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曲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楚亮称,其长期在广东省××市居住,经常居住地是四会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陈楚亮及原审被告林超芬的住址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阳美村,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跃鹏审 判 员 周少芬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汉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