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与韩振峰、魏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韩振峰,魏云霞,山东鲁生焊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孙学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韩振峰,居民。被执行人魏云霞,居民。被告山东鲁生焊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邹平县鲁生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付成德,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振峰、魏云霞、山东鲁生焊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邹平县鲁生焊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269181.34元,已执行0元,尚欠2269181.34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云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