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郭进喜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进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进喜,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邯郸市,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段林国,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封国强,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进喜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进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郭进喜在时任永年县县委书记边某1(另案处理)的介绍下,承揽了永年县多个路桥工程。为此,2009年10月,被告人郭进喜给予边某1北京市昌平区九鼎山庄B-1-7号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230万元);2010年7月,被告人郭进喜给予边某1北京市海淀区垂虹园2号楼19C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570万元)。2011年3月,边某1以朋友急需周转为名,向被告人郭进喜索要人民币200万元,让其汇款王虹的银行账户,边某1用于购买翡翠玉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郭进喜供述:大概在2008年秋,边某1时任永年县县委书记,有一次我和边某1在邯郸市丛台路茶馆喝茶时,边某1手机收到了一个短信,边某1看后对我说:“是个小广告,北京昌平那一带经常发些卖房的小广告,价格也便宜,还带北京村民户口。”我听到他话里话外的意思是想在那买套房产,所以我就想抽时间去看看,合适的话给他买一套。于是我就说:“有时间我过去看一下。”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在九鼎山庄别墅区门口的一个电线杆上看到贴着出售九鼎山庄别墅的二手房的广告,我按广告上的电话与对方进行了联系,当时说的价格是带家具280万元,我觉得价格高不合适,我就回邯郸了。回来后过了几天,那个卖房的女孩给我打电话,说不带家具的话价钱可以商量。我就跟边某1联系,让他抽时间去看看,边某1说行。过了没几天,我和边某1一块去看这套别墅,同去的还有我爱人谢某、边某1的爱人王某,边某1和王某看了户型后,两人感觉不错,看完之后,当时也没有敲定,我们就回邯郸了。回来后我跟那女孩打电话谈价格,最后定的是不带家具230万元。谈好价格后,我跟那女孩在北京昌平九鼎山庄别墅那见了面,我在北京昌平的一家银行(具体哪个银行我记不清了)把230万元转到了对方提供的账号上,对方把家具拉走,把钥匙、土地证和原始交款收据给了我,我们之间也没有签什么协议。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我们去物业办理缴纳物业费和水电费,当时在物业业主的登记本上,我把户主登记为了边某1儿子边某2。办完交接手续后,我就回了邯郸,因为边某1经常不回邯郸市的家,所以我就直接给王某联系,从北京回来的当天我到邯郸市春晖小区边某1的家,在门口我把这套房子的钥匙、土地证、原始交款收据等所有手续都给了王某,我只说办完了,别的也没有说,当时王某接过手续后也没有说什么。给边某1买这套别墅是因为我们平常关系处的不错,另外我在永年干着工程,当时边某1是永年县县委书记,有事通过他好协调,也能从永年多承揽一些工程。2013年4、5月份,边某1和我在一个茶馆喝茶时,边某1说:“你资金紧张,你把那套别墅卖了吧。”过了几天,我就找王某把这套别墅的所有手续要了过来,当时王某也说你把这套别墅卖了吧。拿到手续后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通过九鼎山庄物业把这套别墅以270万元给卖了,对方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边某1没有跟我明说为什么把别墅的手续退给我,我只是听说纪委在查边某1,我想边某1是怕这套别墅被发现了,所以才退给我的。大概2010年7月份,边某1时任永年县县委书记,我和边某1在一个茶馆喝茶,闲聊中我俩说起来北京房价的问题,房价一直涨。因为我当时在永年县干着工程,就想着给边某1买套房子。我当时说:“我过一段时间我去北京看看,合适的话买一套。”过了一个礼拜左右,我去北京办事,在垂虹园附近,就顺便在附近的一家中介公司看了看,当时中介公司的李某带我到垂虹园2号楼19C,我看了后,我觉得可以,李某说这套房产价格是590万元,我就把手机号留给了李某,回来我跟边某1见面后,跟他说:“北京垂虹园有套房子,是点式楼,大概590万元,我觉得还可以,要不要?你要的话咱们去看一下。”边某1说去看看吧。没过几天,我们开车去了北京,当时王某和我爱人谢某也跟着去了,我们找到李某,李某带着我们去看了垂虹园19C这个房子,170多平米,带地下车位。我们看了以后,李某一直给我打电话,我和李某谈的价格是570万元,说定后我就开始准备钱。我通过银行转账先给对方交了50万定金,签订了购房合同,金额是570万元,房款、中介费和税都是我出的。手续办完后,我给边某1打电话告诉他房产手续都办好了,边某1也没有说别的,只是嘱咐让我在路上慢点。因为边某1经常不回邯郸,我就直接去了春晖小区边某1家,我把垂虹园2号楼19C的房产证和钥匙给了王某。王某接过房产证和钥匙,只说了句:“谢谢大哥。”别的也没有说什么,之后我就离开了。买这套房产一是因为我和边某1关系不错,另一个原因就是边某1当时是永年县委书记,我在永年干着工程,这些工程都是看边某1的面子,我也不想亏欠边某1。大概2011年上半年,一天边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急用200万元,当时也没跟我说具体干什么,就让我准备一下钱。随后我记不清边某1是给我还是我家属发了个短信,有个银行卡号和户名,户名叫王虹,让我把200万元汇到这个银行卡上。过了两天,我用我爱人谢某的邯郸银行卡给王虹汇了200万。过了一段时间,边某1跟我提过要把200万元还给我,我当时跟他客气说不着急。之后他再也不提还钱的事。当时他说是借,无非是以借钱为借口找我要钱,所以我不可能让他打借条,也不会向他追要这笔款。另外我在永年承建着工程,当时边某1是永年县县委书记,有事通过他好协调,我们平常想维系好关系都不容易,更别说去得罪他了。2010年我在永年县承揽的工程有永年县龙泉洺河大桥主体工程,中华大街北延洺河大桥主体工程是我弟弟郭顺喜干的。龙泉洺河大桥工程是以中铁六局的名义干的,中华大街北延洺河大桥工程是以中铁十五局的名义干的。在边某1任永年县县委书记后,有一次和边某1在一起喝茶时,韩某也参加了,这样我认识了韩某。韩某和李现芳都知道我和边某1关系不错,一般我找他们有什么事,他们都看边某1的面子,给我照顾。2010年我听说龙泉洺河大桥这个工程后,就找了当时的交通局长韩某,我提出想干这个工程,韩某说:“你要干这个工程,需要垫资,你要找一个有一级资质的公司参加投标。”当时中铁六局正在永年施工,这样我通过关系找了中铁六局的一个姓卢的,最后定的是中铁六局成立项目部,出规划图纸、组织技术人员,主体工程由我垫资,技术人员的工资我支付,另外再给中铁六局一部分管理费。这事我给当时甲方的李现芳说了,告诉他我是以中铁六局名义干。这样交通局自己组织了一些陪标单位,因为我也不太懂招投标的事,他们找的哪些陪标的我不清楚,具体操作都是他们交通局操作的,最后由中铁六局中标了。在我承揽龙泉洺河大桥工程的过程中,李现芳对我说中华大街北延洺河大桥,工程比较小,让我也接了这个工程,我说行,这样李现芳他们具体操作,以中铁十五局的名义承揽了这个工程,承揽工程以后,我身体不好,我就让我弟弟郭顺喜具体干了。此外,我弟弟郭顺喜和别人承揽广府大街穿107国道公路桥工程,但这个工程没有赚到钱,为这事,我给边某1说:“我弟弟和别人承揽了广府桥,也没有赚到钱,他们有设备,永洋大街公路桥,你给刘某3说说,把工程给我弟弟他们吧。”这样,通过边某1我弟弟郭顺喜承揽了永洋大街的公路桥。2、证人边某1证言:大概2009年的一个周末,郭进喜叫我跟着他一起去北京昌平区看房子,我和郭进喜看了三个户型,当时我们只是看了看,郭进喜也没说要买,我们就回邯郸了。过了大概十几天,郭进喜又约我到北京看房子,看了两个户型,一个是一进门那一栋,第二个是小区最后那一栋,都是独栋装修好的。看完房子后我和郭进喜就往邯郸走,我问他:“你弄这房子谁去住呀,孩子们都在邯郸上班。”当时郭进喜说:“这地方夏天都不用空调,可以等退休了以后去住。这房子有你一套”。过了大约一个多月,郭进喜告诉我定金已经交了,并说找个时间带着家属一块看看。这样,我和我爱人王某、郭进喜和他爱人谢某一起去昌平看了定好的那两栋别墅,就是上次看好的那两个户型,当着家属们的面我和郭进喜也没有说什么。回邯郸后,郭进喜对我说:“门口这套我要,后面那栋是给你的。”之后,郭进喜就具体办理了购买手续。过了一段时间,郭进喜把给我买的那栋别墅钥匙和购房手续送到了我家,我记不清他是交给的我还是我爱人王某了,登记的是我儿子边某2的名字。他给我买房子主要是因为我担任县委书记这个职务,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便于今后有什么事情好让我协调解决。2013年5月份,省纪委工作组到永年,对反映我在永年县任职期间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我当时怕纪委查到这套房子,就把这栋别墅的购房手续交给了郭进喜,让他把这套别墅卖掉,我现在记不清手续是我给郭进喜的还是让我爱人王某给的了。大约在2010年5、6月份,有一次郭进喜找我要边某2的身份证,我记不清当时是给的他边某2的身份证原件还是复印件了。过了大约一个月,我和郭进喜在一起喝茶时,郭进喜说他在北京给边某2买了套房子。后来他让我和他一起去北京看房子,并说他也要买一套。我就和郭进喜一起到北京海淀区的垂虹园小区,到小区后他指着一栋楼说给边某2买的房子就在这栋楼里。因为当时他没有拿着房子钥匙,我也就没上楼去看。后来郭进喜买的那套房产办好手续后,郭进喜又约我去看这两套房产,这样我和我爱人王某、郭进喜和他爱人谢某一起去看了垂虹园小区的这两套房,一套是郭进喜的,另一套就是郭进喜以我儿子名义给我买的。房款都是郭进喜付的。主要是我帮助郭进喜在永年承揽了107永洋公路桥、广府路公路桥等一些路桥工程,他为了感谢我,所以送我给这套房产。2011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北京瑞璟珠宝店王虹给我打电话说:“我们要进几件货,还差大约200万元,看你有钱没有,如果有先把钱打给我,以后如果在这几件货中你有看得上的,就用这200万元抵顶货款”。随后我就给郭进喜打电话说:“一个熟人急需用200万元,周转一下。”郭进喜说他看一下有没有这么多钱。过了一两天,郭进喜给我打电话说:“行。”于是我就把王虹的银行卡号发给了他,让郭进喜向这个卡号汇200万元。后来郭进喜给我打电话说,汇款的事办好了。过了一段时间,王虹和刘美拿来几件翡翠玉器让我看,我从这些玉器里面挑了几件,具体买的什么记不清了,这样郭进喜汇给王虹的200万元抵顶了我买这几件翡翠玉器的货款。这200万元我没有退还给郭进喜,我就没有想过退,因为郭进喜在永年通过我承揽了不少工程,赚了一些钱,从一开始我就想着以借的名义向他要些钱,我之所以说熟人需要用钱只是说着好听点。过了好长时间,有一次我和郭进喜说:“我催那个熟人把借你的200万元还给你”,郭进喜说:“你用吧,我不着急。”这只是虚假的客套话,从我的心里来说我只是客套一下,我就是真还他,他也不会要的。2008年开始,永年县相续启动了道路工程建设、市政设施建设等工程。这时,郭进喜找到了我,向我提出想在永年县干些工程,希望我能提供帮助。于是我就把永年县建设局长刘某3叫到我办公室,并把郭进喜介绍给他,当时我告诉刘某3,郭进喜想要参与永年的工程建设,让他们对接一下。后来郭进喜先后承揽了107国道永洋公路桥、107国道广府大街公路桥等工程。郭进喜还承揽过永年县交通局负责组织的工程。我把郭进喜介绍给了交通局长韩某,还和韩某、郭进喜一起吃过饭。有一次韩某对我说,郭进喜找他想承揽交通局的工程,我说你们自己定吧。郭进喜又承揽了交通局负责的中华大街北延洺河大桥、龙泉洺河大桥等工程。郭进喜能承揽到这些工程主要是因为刘某3和韩某能看出我和郭进喜的关系,我又把郭进喜介绍给他们,给了郭进喜工程,就是给了我面子,所以他们才让郭进喜干了这些工程。证人王某证言:大概是2008年或是2009年的一天,我丈夫边某1让我跟他去北京转转,当时同去的还有郭进喜夫妇。到北京后我们到九鼎山庄别墅区看了看那的别墅。从北京回来后时间不长,郭进喜来到我家,他说九鼎山庄房子的手续都办好了,说着就把一个袋子交给了我,袋子里装的应该是房子的手续。边某1付没付过房款我不清楚,我和我家其他人没有付过购买别墅的房款。这套别墅买下时登记的是我儿子边某2的名,给的荣誉村民证也是边某2的名字。大概2013年5月份的时候,郭进喜给我打电话说要来拿那套别墅的手续,随后我就把之前郭进喜给我的那个袋子交给了他。大概2010年6、7月份的一天,边某1叫我去北京看套房子,当天我就跟边某1去了北京,同去的还有郭进喜夫妇俩。到北京后我们就去了海淀区蓝靛厂垂虹园小区2号楼19C,那套房子面积有170多平米,我们都很满意,之后就回邯郸了。这套房子是委托郭进喜给我家办理的购房手续,具体是谁付的钱我不清楚。手续办好后,郭进喜把房产证和钥匙一并送到我家交给了我,现在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在哪儿我记不清了,应该是在北京的这套房子里放着呢。这套房子登记的是我儿子边某2的名字,一直由我儿子居住。4、证人边某2证言:我和边某1是父子关系,我不知道我在北京有房子,我现住的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垂虹园2号楼19C的房子是我妈王某让我住的,当时她跟我说这是朋友的房子,让我住着就行了,我没有见过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书。5、证人谢某证言:郭进喜是我爱人,我爱人郭进喜和边某1关系很好。2009年10月22日,谢某6228481721076529619账户转入郭进喜6228481721386091912账户10万元;2010年7月19日,谢某6228481720010069516账户转入郭进喜6228481720010040111账户350万元这两项业务是我办的,客户签名栏中“谢某”三个字是我写的。我不知道这些钱是干什么用。2010年7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户名谢某,卡号:95×××57,汇款50万元汇入赵广红6222080504000098804卡号,交易地点在北京的转款也是我按照郭进喜要求转的,这50万元干什么我也不知道。这些钱都是我们家的,我不知道边某1、王某和边某2在北京有没有房产。我本人在邯郸银行办理过一张银行卡,但是这张卡除了我本人使用以外,郭进喜也经常使用。2011年3月10日,从谢某邯郸市商业银行62×××19账户转入工商银行北京王虹95588800200160731465账户200万元,这笔汇款应该是我丈夫办的,上面的签字字体是郭进喜的字。郭进喜没有告诉我这笔汇款的用途。6、证人李某1证实,郭进喜在九鼎山庄购买过两套别墅。其中B-1-7号房产购房款230万左右,登记在边某2名下。2013年6月24日,郭进喜委托其将边某2名下的B-1-7号房产出售,售得270万元,其将边某2B-1-7号房产合同收回并销毁。7、证人赵某证言:我在2004年7月或8月由北京银行按揭购买过海淀区蓝靛厂垂虹园2号楼19C的一处房产。这处房产在2010年通过北京麦田房产经纪公司卖了,我大嫂狄某办理的这件事,购买人是郭进喜,房产过户到边某2名下。一共570万元,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付定金50万元。因为我的房子是按揭买的,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银行有贷款,约定由购买人替我把剩余的按揭贷款偿还清。8、证人狄某证言,证实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垂虹园2号楼19C的房产由郭进喜购买,房产过户到边某2的名下。9、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郭进喜曾在2010年7月向其借款200万元,其是从杨某某处借取的,大概一年,郭进喜就归还了。10、证人韩某(时任永年县交通局局长)证言:2010年初,有一天晚上八、九点钟,边某1叫我到他办公室。到那后,我看到边某1办公室还坐着一个人,边某1指着那个人说“这是老郭,家是魏县的,省人大代表,一直给铁路上合作干工程,在咱们县有几个桥正在干,在青兰高速也有工程,资质比较高,有建大桥的经验,咱这龙泉大桥你就让他干。”我说:“行,明天让他来交通局找李某2局长报名吧。”说完这事后,我就离开边某1办公室了。第二天上班后,我把这件事告诉了主管局长李某2。之后过了大概两个月,李某2向我汇报说:“边书记介绍的工程队中标了,是中铁六局。”我就向边某1汇报了这些情况。除了这个大桥外,郭进喜还干过东三环的B标段和中华大街北延洺河大桥工程。在龙泉洺河大桥开工后一个多月,郭进喜由于资金紧张,向我们交通局要工程款,但这个项目的贷款没有到位,没有钱给。正在这时,永年县东三环项目向农发行的贷款拨付到位了。边某1知道后就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老郭大桥这的工程款紧张,能不能从东三环的项目贷款这儿用点钱?”我说:“不能,农发行贷款是有项目的,专款专用。”边某1就又问我:“东三环整个招标进行完了吗?”我说:“没有,还有最后一标分A、B两个标段。”边某1就说:“这样,给老郭一个标段,这样资金可以互用。”我一看边某1都定好了,就说:“行。”这样我安排李某2和工程科长刘某2,将东三环新建工程京广线路以西段B标段给了郭进喜。大概2010年的9月份,边某1召集交通局、建设局、主管交通的县长到中华大街北延项目现场,召开现场办公会,让启动中华大街北延洺河大桥工程。会后,边某1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先问我龙泉大桥建的质量怎么样?我说可以。边某1就说:“这个大桥还让老郭干。”我说;“行。”我把边某1说的意思给当时的主管局长李某3说了。在李某3具体安排下,让老郭中了标了。这次是以中铁十五局名义。同样,我也向边某1进行了汇报。11、证人李某2(时任永年县交通局副局长)证言:大概在2010年元月份,有一天韩某局长把我和工程科的刘某2科长叫到他办公室,他说:“龙泉洺河大桥这个项目,边书记给介绍了一个人,姓郭,这个人有实力,一直给中铁部门合作,这个项目让他做,回去把这个项目运作好。”我和刘某2也没有提出其他意见。之后一个叫赵志平的找我,说是负责给郭进喜施工的。我和刘某2一块给赵志平介绍了龙泉洺河大桥的相关情况,当时赵志平提出其他参加投标的单位也由他们来找,为这事,我和刘某2又向韩某局长进行了请示,韩某局长同意这么做。这样这个项目的投标公司都是由赵志平他们找的,一共找了五家单位进行报名,最后赵志平是以中铁六局的名义中的标。中标后,我向韩某作了汇报,告诉他边书记介绍的工程队中标了,是中铁六局。韩某当时说:“那抓紧签合同,开工建设。”之后,我们就走各种手续,这个项目就开工建设了。东三环B标段和娄冀线工程的情况也是一样,都是边某1安排让郭进喜干的,之后的运作方法也是一样的。东三环B标段是以金畅公司名义干的,娄冀线工程是以华丰公司干的。12、证人刘某2(永年县交通局工程科科长)、证人李某3(永年县交通局干部)证言,证实内容与李某2所证一致。13、证人刘某3(时任永年县建设局局长)证言:我认识郭进喜是通过当时的永年县县委书记边某1认识的。大概在2009年5月,有一天边某1找我,我去了他办公室,办公室还坐着一个人,边某1指着那个人对我说:“这位是郭进喜。他在山西开矿,有的是钱,是大老板。”边某1又说:“郭总手上有钱,他想参与永洋公路桥建设,你想法给他办办这件事。”之后我就把郭进喜介绍给主管局长李俊方,由李某4具体操作。大概在2009年8、9月,边某1对我说:“郭总想参与广府公路桥建设,你想法给他办办这件事。”之后的过程与第一次一样。后来郭进喜承揽到了广府公路桥建设工程。14、证人李某4(时任永年县建设局副局长)、证人郝某(时任永年县建设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证言,证实内容与刘某3所证一致。15、证人樊某(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郭进喜借用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在永年承揽永洋公路和广府公路桥建设工程。16、北京市昌平区九鼎山庄B-1-7号房产物业登记信息及收据,证实该房产在物业登记户主为边某2。17、北京垂虹园2号楼19C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登记材料、契税完税证,证实郭进喜购买该处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边某2名下的事实。18、郭进喜、谢某、赵广虹、王虹等人的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凭证,证实郭进喜的银行交易情况。19、永年县龙泉洺河大桥工程、中华大街北延洺河大桥工程、广府大街下穿107国道公路桥等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材料,证实郭进喜承揽路桥工程的事实。20、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到案说明载明:郭进喜系主动到案,经说服教育,交代了向边某1行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郭进喜的身份。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进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被告人郭进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边某1未实际占有郭进喜所送九鼎山庄别墅,该起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九鼎山庄B-1-7号别墅登记在边某1之子边某2名下,被告人郭进喜与边某1看房后,郭进喜具体办理了购买手续,并将别墅的钥匙和购房手续送到边某1家,房主登记为边某2,故该房产边某1已经实际占有,受贿罪成立,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郭进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北京市垂虹园小区的房产中边某1曾通过刘某1向郭进喜支付200万房款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进喜向边某1行贿200万元现金一节,经查,该钱款是边某1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告人郭进喜索要的,该数额不认定为行贿犯罪数额,对起诉书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该钱款实质不是借款,对被告人郭进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00万元是边某1向郭进喜的借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郭进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进喜没有向边某1索要工程、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边某1、韩某、刘某3等多人的证言均证实郭进喜向边某1索要并实际承揽工程的事实,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郭进喜虽系主动到案,但其在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不认定自首。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进喜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上诉人郭进喜及其辩护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定性与认定事实错误。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进喜行贿罪的相关事实尚不清楚。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郭进喜及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新的立功证据材料,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亦向本院出具了新的办案情况说明说明。对此,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寅生审 判 员 邵彩然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