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娜、姬泽辰与侯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姬泽辰,侯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姬泽辰,男,200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娜,系姬泽辰之母。被执行人侯伟超,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娜、姬泽辰与侯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娜、姬泽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现执行回案款695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刘娜、姬泽辰,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6)陕0112执恢14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 军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