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志刚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刚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82号原告郑志刚,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机构代码:××。负责人赵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志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游俊岭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