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352号原告杨某某,住平泉县。被告刘某某,住平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悦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