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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352号原告杨某某,住平泉县。被告刘某某,住平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悦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