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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红伟与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伟,李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杨红伟,男,汉族,1982年5月13出生。委托代理人万记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光辉,男,回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伟诉被告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伟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红伟以通过私下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与李光辉之间的借款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红伟承担。审判长  邹长虹审判员  徐军营陪审员  李 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赫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