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付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俊书某,张向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付俊书某,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月圆小区a座。被执行人张向东某,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玉蝉乡伦村五组。6101251969120208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付俊书某、张向东某劳务合同纠纷(2015)秦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向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付俊书某劳务费1718031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0573元、本案执行费20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向东某名下银行存款178867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