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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等与时某甲、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时某甲,时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1141号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时某甲被告时某乙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时某甲、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家立独任审判,原告马某乙,马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时某甲、时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马某乙诉称,2014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给女方6600元见面礼,并向女方购买了6000多元的衣服,2014年腊月24日向被告下彩礼66000元和81件烟酒等礼品11000多元,并给洗脸水钱2000元。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份,原告向女方商量结婚,女方要求男方打钱,因男方已没有能力再给钱,双方因此解除了婚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所下彩礼,被告仅给媒人50000元,其余均拒不返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支持原告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时某甲、时某乙辩称,被答辩人所诉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所诉的见面礼6600元不是彩礼,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退还。买衣服6000元的不实,被答辩人总共买了两件上衣裤子两双鞋,最多价值2000元,且已穿破了。下彩礼66000元是事实,但已经媒人退给被答辩人50000元,烟酒11000元不知道,但根据被答辩人送给答辩人家里东西总共价值最多值5000元,并且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家吃饭,招待花费不少钱,答辩人认为不应退还。洗脸水钱,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方端洗脸水,也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退还。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时某乙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后,2014年农历腊月24日向被告下彩礼现金66000元,同时支付给被告时某乙2000元的洗脸水钱。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年××月份,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时某乙两人话不投机提出分手,并经媒人退还原告礼金50000元,还有部分礼金及财物没有退还,经协商未果,引起纠纷,原告起诉引起二被告继续退还礼金及财物折价共计24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对66000元的礼金没有异议,衣服和烟酒礼品无法确定其价值,见面礼、洗脸水钱,双方虽然对数额没有异议,但双方有相互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本案婚约的解除双方均有责任,礼金66000元以返还90%为宜,应返还59400元,起诉前被告已返还原告50000元,应予以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时某甲、时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甲、马某乙婚约彩礼款9400元。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元,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承担1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