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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恢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恢字第00136号杨鹍,住所地魏都区新兴路40号。安小林,所在地魏都区樊沟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魏北民初字第277号2012年魏北民初字第27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小林在银行的存款173633.95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安小林相当于173633.9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安小林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