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毛占存与董福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占存,董福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毛占存,男。被执行人董福夏,男。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福夏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依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当事人申请,2016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董福夏的工资进行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29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129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