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永峰与张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峰,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峰,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燕,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张燕仍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燕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5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