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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雷青荣刑事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修县人民法院,雷青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永修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雷青荣,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永修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雷青荣没收财产一案,没收被执行人雷青荣赣XXX**猎豹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雷青荣所有的车牌号为赣XXX**的猎豹越野车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守明审判员  詹 旺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