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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小瑞与被告张占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瑞,张占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267号原告杜小瑞,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占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瑞与被告张占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下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艾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