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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504号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