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408号原告:孟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