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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与杨双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杨双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639号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法定代表人蔡翠翠。委托代理人杨俊山,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双志,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与被告杨双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双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负担。审判员  王伴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