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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成虎与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虎,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杨成虎,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唐腾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成虎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商调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成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暂不便处理。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商调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建华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