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财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杨天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杨天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23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40-6。负责人李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特别授权),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该单位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杨天航,男,汉族,1992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申请人杨天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天航价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重庆浩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天航价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欣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