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牛存林、郭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强,郭娟,牛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23民初86-1号原告马志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代理人胡臻颢,系宁夏恩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娟,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牛存林,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马志强诉被告牛存林、郭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李银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德慧、代理审判员魏书浪组成合议庭审理。审 判 长 李银颜审 判 员 张德慧代理审判员 魏树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