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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静、徐文军等与王建民、李振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徐文军,李军,董桂峰,王建民,李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997号原告:刘静。原告:徐文军。原告:李军。原告:董桂峰。被告:王建民,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德城区东地北路54号6-2-301号。被告:李振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建民的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瑞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