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亚申与杨善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申,杨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90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申,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杨善平,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申与被执行人杨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等名下又无证券、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36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