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仁与被告陈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仁,陈守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255号原告徐玉仁,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陈守君,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仁与被告陈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仁未能提供被告陈守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徐玉仁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徐玉仁未能提供被告陈守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玉仁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