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金光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光,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光,男,1975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2007年11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素兰,女,1972年6月3日出生,系被上诉人王某某之母。上诉人王金光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王金光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5279.10元。河南���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判决。王金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王金光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因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致使本案失去裁判的基础和前提,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王金光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金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