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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6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邵海亮与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亮,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658-3号申请执行人邵海亮,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邵海亮与被执行人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2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三间上下二层,于2016年1月29日在柘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邵海亮三间商铺以1401900元的最高价竞得。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该案执行程序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执字第6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