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贺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贺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60号原告:刘军。被告:贺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贺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