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贺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贺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60号原告:刘军。被告:贺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贺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