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277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兰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