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277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兰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