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89年8月15出生。委托代理人舒晓兵,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中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汉族,1989年9月25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怡欢,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舒晓兵、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怡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2015年3月6日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查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夜不归宿,游手好闲,没有责任担当。原告依附母亲住在娘家养大孩子,如今孩子上幼儿园全靠原告的母亲照顾、接送,二人从2015年年初分居至今。虽法院在判决书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改善夫妻感情的机会,但被告依旧没有改变,性格暴躁、不务正业,偶尔听说被告还和吸毒人员来往。被告曾在2014年以带儿子出去为由,拿走儿子手腕三颗千足金转运球。原告曾多次陪被告的母亲到当铺赎回被被告当出的首饰。2015年10月原告母亲的家中被偷走金镯子、金手链各一个,2015年10月29日原告的母亲已报案,被告已成为被合理怀疑对象,警察已立案。被告的种种行为令原告身心俱疲,无法抬头做人,对名存实亡的婚姻再次提起诉讼。原告请求: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小孩抚养权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辩称:1、原告所述事实不符,完全是歪曲事实编造假象,恶意中伤,其用意是想达到离婚后独自夺取被告的小孩的目的。诉状称被告夜不归宿,游手好闲。事实是被告先后给一些公司开车、跑业务,现被告在自己父亲与人建立的公司上班。多年来除工作需要在外住宿外,被告从未在外夜不归宿。原告的母亲不喜欢被告,总是挑唆原、被告的关系,甚至打被告、诬陷被告。无奈只好在原告的母亲在怀化时,被告有意躲避。总的来说双方感情还是好的,如果没有原告的母亲搅和,一家三口生活如常。原告也一直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被告的母亲带着小孩。最近原告才离开被告家,小孩于11月1日由原告从家中抱走,从此连幼儿园也没去过。原告的母亲长期在沿海生活,几年来原告和小孩的生活、上幼儿园开支都是被告家负担。小孩上幼儿园费用即使是原告垫付的,过后她拿收条向被告或被告父母要钱,每次也都是如数给付。原告没有主见,一切听其母亲挑唆。诉状中称丢了金镯子、手链完全是无中生有,经采手印被告并无嫌疑。因是家人,被告不予计较。若是外人。被告绝对会去追究法律责任。诉状中称被告偶尔和吸毒人员来往,纯属造谣,因为怀化城区内每个吸毒人员都有档案记载,有据可查。原告没有主见,被告愿意离婚。鉴于原告没有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被告身体健康且在外打工赚钱,再加上被告家有门面和住房多套出租,收入稳定。被告系家中独子,房屋供被告连小孩居住足够并有余。被告的父母均在50岁左右身体健康,有照顾孙子的良好条件和能力。原告母女均无固定收入,家境也不健全,对小孩的教育与成长不利,且小孩由奶奶带养已形成依赖,请求将小孩判给男方抚养。被告承诺:小孩由被告抚养后,一是不要原告任何抚养费;二是原告包括孩子的外婆可随时正常探望;三是小孩长大后,他对母亲(包括外婆)尽赡养孝敬义务,被告支持。反对原告将小孩抚养权争到后,对小孩的父亲及亲人中断血缘关系。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初开始恋爱,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7日生育男孩罗某某。2015年3月6日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但之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均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经本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陈述及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罗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婚生子罗某某的出生情况。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3月6日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原告提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房屋转让协议》、《集资购房协议》、《收入证明》、彭香艾的名片、澳大利亚住宅开发投资服务公司简介、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兑换清单、原告母亲手写的意愿书,被告提交的户口簿一组、房产权证和土地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均有抚养子女的条件。6、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本案其他相关事实。证人聂银秀系被告的母亲,与其所作证言证明力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原告再次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原告认为离婚系被告的单方原因导致的观点并无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两份书面保证,一份为2012年8月7日所写,该证据确能证明当时被告有赌博的行为,但并不能体现有长期赌博的恶习,且原告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于2015年3月6日提起,可见被告当时的行为已得到原告的谅解;另一份为2014年1月17日所写,但并没有被告的署名,因此不能证明该保证书上的内容是被告认可的真实意思。故原告认为是因被告有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毒品恶习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作为父母均想直接抚养小孩,体现了双方的爱子之心。被告提交了病历1份、中国农业银行明细、人身保险合同、医疗保险发票,证明被告对儿子罗某某的健康成长是关心的。原告提交了31张照片,记录了罗某某自出生至上幼儿园的成长经过,也充分说明原告在日常生活中对罗某某的细致照顾。鹤城区幼儿园接送卡、鹤城区幼儿园教师新村分园出具的《证明》也对此予以了印证。本院认为,如何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以从最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而不应当将子女作为私有财产看待。在双方都具备抚养条件及都有直接抚养子女意愿的情况下,考虑到幼儿更侧重于对母爱需求的心理特点,目前罗某某由母亲直接抚养更利于其成长。但由原告直接抚养,并非指由原告独享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父母仍享有该权利并承担该义务,即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权仍归父母共同享有。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是指子女随一方实际生活,以方便离婚后对子女的照顾、教育。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探望子女的便利。原告提交的2014年5月9日、2014年8月14日借条、短信记录、“拍拍贷”催款通知,拟证明的债务,被告不予认可,故不宜在本离婚诉讼中认定。原告提交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执行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罗某执行案件财产查询结果、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彭某与被告罗某离婚;二、罗某某随原告彭某生活,被告罗某每月向原告彭某支付罗某某的生活费800元,罗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彭某与被告罗某各承担一半;三、被告罗某平时可探望罗某某,每周六上午可接回罗某某共同生活,并于当天下午八时前送回原告彭某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被告罗某各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坤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