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北京紫蓝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靖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紫蓝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靖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蓝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联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启莹,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雪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靖波。上诉人北京紫蓝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靖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5)广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北京紫蓝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 怡审 判 员 王荣秋代理审判员 齐向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