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世江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庙西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江,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庙西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江,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梅(系赵世江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双庙村。负责人陈鸭顺,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仁有,男,1951年8月2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庙西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双庙村庙西组。负责人钟祖河,该组组长。上诉人赵世江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庙村委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庙西组(以下简称庙西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世江原审诉称,1995年,双庙村组织村民统一承包耕地,赵世江据此依法承包了4块水田4.92亩,大坝自留田0.39亩,格塘3块田1.64亩,硬山旱田0.6亩,总计7.55亩。1996年5月1日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赵世江承包耕地后一直勤勤恳恳耕种,以此为生,后因赵世江妻子身体原因,期间未能回家居住,待身体康复后回到双庙村发现承包地被双庙村以合同形式租赁给别人耕种,赵世江多次前往双庙村委会、庙西组处索要耕地,双庙村委会、庙西组均以土地已出租为由拒不归还。因为丧失耕地,赵世江一直以低保勉强维持生计。2014年双庙村委会、庙西组又突然取消赵世江低保,导致赵世江丧失生存基础。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任何人无权剥夺,赵世江承包的耕地在国家法律规定的30年土地承包期内,现要求双庙村委会、庙西组返还赵世江依法承包的7.55亩耕地。双庙村委会原审辩称,双庙村委会不是适格主体,庙西组调整土地,从来就没有通过村委会,村委会不知情。庙西组原审辩称,赵世江妻子身体不好,在1996年期间多次找到组长要求退田,当时组长考虑到要交农业税,就没有同意赵世江退田。赵世江在1996年以后就将责任田抛荒,本人到南京皖基苯厂打工。直至2000年庙西组进行第三次责任田调整,赵世江仍然没有要田,这几年当中“三粮五钱”全部由庙西组和每位农户负担。现在庙西组所有的田都在农户手上耕种,无多余的田进行调整,赵世江多次找到组长要田,并且将一份协议交至庙西组村民小组会议上讨论,遭到所有农户一致反对。赵世江连续两年抛荒,庙西组有权收回发包的耕地。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世江系庙西组村民。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赵世江取得组里7.55亩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在1998年前后,因赵世江妻子身体原因,赵世江就没有再进行耕种,也没有交纳“三粮五钱”。2000年5月,由于庙西组很多田没人耕种,时任组长钟某组织召开群众会议,将组里责任田打乱重新进行分配,赵世江没有参加分田。此后,庙西组的责任田就没有再进行调整。目前,该组没有多余的机动田可供调整,与赵世江类似的情况该组还有六户。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人钟某的证言以及其本人所记录的记录本,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赵世江所要求双庙村委会、庙西组返还的7.55亩责任田目前有一部分由其他组民一直在耕种,有一部分已流转给别人承包。庙西组现在没有多余的机动田进行调整,像赵世江这种类似情况,在该组还有很多户。赵世江的诉请必然涉及到组里土地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也涉及到组里其他农户土地利益的重新分配。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大面积的重新调整或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赵世江的起诉。上诉人赵世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存在恶意拖延的现象;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重要事实。原审中我方强调在2000年庙西组分田时并没人通知我方,庙西组在没有征求我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我方的耕地转包给其他人或者用于承包经营,其收益也没有给我方,所以理应返还耕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双庙村委会辩称,上诉人起诉双庙村委会是不对的,双庙村委会不是适格主体。庙西组调整土地,从来没有通过双庙村委会,村委员会根本是不知情的。赵世江夫妻二人因身体不好,在1996年期间多次找组长,当时组长考虑到要交农业税,村里不同意农户退名。赵世江在1996年以后把责任田抛荒,直至2000年庙西组第三次进行责任田调整,赵世江仍然没有要田,而现在庙西组所有的田亩都在农户手上耕种,也没有多余的田亩用来调整。赵世江多次找组长要田,遭到村民的反对。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庙西组答辩称,土地调整以后,所有土地都承包到个人了,现在没有闲置的土地,所以现在上诉人想重新要承包地,但村里确实没有土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世江的请求应否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上诉人赵世江于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涉案7.55亩耕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赵世江起诉要求双庙村委会、庙西组返还承包的7.55亩耕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以赵世江的诉请涉及大面积重新调整或群体性利益重新分配,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赵世江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涂 甫代理审判员 吴 勇代理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