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雅辉与李立强、齐长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雅辉,李立强,齐长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758号原告:许雅辉,男,193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立强。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齐长良,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99号。负责人:李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雅辉与被告李立强、齐长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涉案车辆冀B×××××号轿车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齐长良所有的冀B×××××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