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杜代云、李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杜代云,李川,刘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3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6号。代表人李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源,系该行员工。被告杜代云,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被告李川,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被告刘海军,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被告杜代云、李川、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文彦人民陪审员 陈大胜人民陪审员 李桂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德兴 微信公众号“”